位置: 首页 - 成果展示 - 论文论著 - 正文
时间:2024年01月15日作者:点击数:
数据产权制度是整个数据基础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如何将《数据二十条》中的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使得数据三权分置方案这一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法律上的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难题。借鉴土地生产要素市场化路径,本文提出在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用益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以数据用益权为基础性权利,将数据三权分置方案纳入数据产权分立的理论框架中,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可以被视为各阶段数据用益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由此形成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数据确权思路。
数据产权: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_申卫星.pdf 下载次数:
上一篇:方鹿敏、张楠、张小劲:对外舆论研究中的大数据情感分析——以中国微博用户对欧洲的情感变化为例
下一篇:肖玉贤、王友奎、孟庆国:平台化机制下公共数据运营共同体:模型演化与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