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国:构建政务部门数据治理权责体系的思考
当前,数字政府的建设如火如荼,一路高歌猛进,但通过对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工作调研后发现: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实际情况距离各界期望还有很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数据汇聚量小,各部门数据归集比例不足30%。二是数据共享比例低,各部门数据共享的实际执行比例不足30%。三是数据质量不高,各部门共享数据内容完成的比例不足30%。这说明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数据本身的供给不足且质量不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数字政府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一、明确政务部门数据权责体系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传统的政府信息化强调的是以IT架构为主导的信息化建设,而新一轮的数字化转型强调的是以数据治理架构为主导,通过数据的驱动来实现业务数据化、数据业务化。模式的转换对政务数据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职能部门开展数据确权定则,一是可规范各部门的数据归集、更新、维护和使用工作;二是可保障数据的质量、标准、完整性和合规性要求;三是可实现部门间的共享,提高数据资源质量,促进数据的统筹和管控。
二、从“三定”到“四定”确立职能部门数据权责体系
基于当前数字政府建设的进程,职能部门权责体系应从之前的“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增加为“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定数据”,从数据的采集、维护、管理、提供、使用等各方面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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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具体的数据使用场景,通常需要数据提供方、数据管理方和数据使用方来承担相应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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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提供方承担归属权责,指存储、掌握数据资源的部门,具有对数据内容进行定义、解释的权力,具有根据自身需要使用、支配数据资源的权力;同时,需要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维护、更新等工作,需要对数据资源的内容和质量负责,以及在共享交换场景承担相应责任。
数据使用方承担使用权责,指根据履职需要可共享使用其他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的权力。在使用政务数据的过程中,各部门应根据业务需求的实际情况,按照最低限度申请使用权限,确定使用方式,并遵守相对应的使用权限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和界限内使用政务数据资源。
数据管理方承担共享管理权责,指决定政务数据能否共享、如何共享的权力,并充当调度、协调、仲裁的角色,对数据共享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进行处置和裁决,对不按照规则存储、维护和使用数据的部门进行责任追溯。
三、基于“三权分治”构建跨部门数据共享实现机制
在对数据共享使用的三方赋予了数据权责之后,可以利用智能合约实现权责的明晰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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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约的执行过程中,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对过程进行记录,以实现对政务数据共享交换过程的可追溯,保障职能部门的权责落实。
孟庆国教授认为,面临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各部门数据归集不足、数据共享比例低、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最好的切入点就是建立明确的部门数据权责体系,强化职能部门在数据归集和共享中的意愿、动力和责任。下阶段,需要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数据权责进行界定,从“三定”到“四定”,将职能部门数据纳入机构管理工作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数据“三权分治”的管理机制,以此破解政府数据共享的难题,更好地推动数字政府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