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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的类型学、产权归属及其治理逻辑

时间:2022年11月09日作者:严宇、孟天广点击数:

数字时代,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但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受制于产权归属。基于数据要素的定义、特征、价值与类型讨论,提出新的数据要素类型学分类,从“数据谁持有”与“数据谁生成”两个维度划分了政府和企业作为数据持有者所管理的四类数据:自有数据、用户个人信息、用户数字痕迹和衍生数据。结合人格权和财产权视角,基于用户授权与加工创造的原则,提出四类数据的产权归属及其治理原则。政府和企业持有的自身数据与衍生数据应归二者所有,采取财产权保护路径;用户个人信息应归用户所有,建立人格权保护路径;用户数字痕迹采取共有产权方式,实施政府与个人共有、企业与个人共有的方式,在保护个人隐私底线原则的基础上开发利用数字痕迹。为此,建立数据要素的类型学,界定不同类型数据的产权归属,需遵循加强个人隐私与权益保护、促进数据要素共享流通、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等治理逻辑。